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2024-05-19 10:29

1.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法律分析: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2. 民法典规定能设定质权的有哪些

能设定质权的有除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之外的动产,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如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4.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 民法典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有哪些

不能设立权利质权的应当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所有权利。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以及其他法律允许设立质权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有哪些

6. 民法典哪些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分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对于不动产也不可以设定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7. 民法典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法律分析:可以设立质权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哪些权利能设立质权

8. 《民法典》规定质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 规定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一般指 质押 。质押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等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