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的理事成员

2024-05-20 01:06

1. 中国公证协会的理事成员

2013年1月10日至11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向公证执业三十周年的公证员颁发了纪念章,选举产生了第七届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丁露当选为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常务理事会推举第六届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为名誉会长,聘任孙艳辉为秘书长。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段正坤会长:丁露秘书长:孙艳辉第六届理事会会长:段正坤副会长:王福家 黄群 左燕芹 刘钊 刘疆 段伟 常密菊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王映明 王福家 左燕 芹刘 乙刘钊刘疆 吕华南 闫峰 李勇 苏国强陈宁娟 陈志全 段伟段 正坤 相承禹郝栓记 徐研 常密菊 阎建明 黄群

中国公证协会的理事成员

2. 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四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中国公证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会员部、培训部和《中国公证》杂志社组成。

3. 中国公证协会的介绍

中国公证协会(CHINA NOTARY ASSOCIATION)成立于1990年3月27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成立公证协会,一些大中城市的公证协会也陆续成立。

中国公证协会的介绍

4. 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负责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副本的寄送工作;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等。

5. 我国公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只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才能行使公证职能。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制度是一种体现国家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中特定领域实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公证收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不采取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公证收费的方式。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文书均不属公证文书,也不具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行使职能具有独立性,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4、公证机构要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执业过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一种硬性要求,体现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视和利益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我国公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6. 中华道法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华道法协会章程] (二零一零修正案)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道法协会。全称为中华道教道法学术研究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TAOISM SOCIETY 。英文缩写: ( C . T . S) 。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内地道教界与港、澳、台等全球海外道教界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爱国爱教学术交流团体。本会在国家宗教政策指引下,严格遵守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工作与宗旨: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指导下,配合中国道教协会做好弘道工作,营造教内团结和谐交流氛围,正确引导道教学术研究方向,纯正道风,严肃戒律,精进修行,促进道教光复传衍,继承发扬中华传统宗教文化。    第四条:本会为国家宗教局、民政部备案,注册于香港之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下的管理制度,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会设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全面工作;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常务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以上职务由秘书处拟定人选名单,经各级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顾问若干,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对德高望重,为道教发展及学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道教界人士,由常务理事会授予名誉顾问。   第七条:全体会员都有严格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八条:本章程由中华道法协会解释。

7. 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协会(China Notary Association)。协会住所:北京市第二条协会性质:中国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育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一)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工作;(三)制定行业规范;(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五)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七)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八)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地方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十)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十一)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十二)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十三)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地方公证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澳门)公证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澳门)公证人成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第八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三)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九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第十条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第十一条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常务理事;(五)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六)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二、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三)决定专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捐赠;(三)政府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1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公证员协会的组织章程

8. 我国公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只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才能行使公证职能。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制度是一种体现国家对经济和民商事活动中特定领域实行干预的法律机制,公证收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不采取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公证收费的方式。
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公证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文书均不属公证文书,也不具有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行使职能具有独立性,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4、公证机构要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执业过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一种硬性要求,体现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视和利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