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中,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

2024-05-18 12:48

1. 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中,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的特殊规则。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中,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

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
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合并需要申报。
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合并也要申报。
第三,由于各行业经济规模差异较大,以一个统一的营业额作为申报标准存在不少问题。
第四,《规定》第4条规定,虽然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4.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法律分析:(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情况如何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实施情况要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三个部门各有进展。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每年年底都会有专题发布会,介绍反垄断法的工作进展。下面是最新的数据:
一、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配套立法工作。结合执法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指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反垄断的体系。在申报方面,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工作实施,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7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做出了特殊规定。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正式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形式、营业额的计算、申报文件资料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审查方面,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明确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思路。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正式实施。对当事方的申辩权、听证程序、反对意见和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等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实施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2011年9月,颁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第27条和第28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因素和标准。该规定旨在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规范商务部审查工作的同时,指导经营者做好申报工作。在检查执法方面,2011年12月,商务部颁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反垄断法》第48条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了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职责、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内容和程序、调查的措施、处理决定,对调查者权利义务的界定。该规定对于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商务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立法工作。二是积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立足于中国执法实践,在不断总结自身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欧美等其他司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则。三是公开透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各方面意见。
  
二、执法实践
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商务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案件审查机制。在案件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着力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效果。办理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至2012年6月30日商务部共收到了经营者竞争申报518件,立案475件,审结464件,无条件批准4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14件,禁止1件,两项合计占3%。就同期相关数据对比来说,中国的立案总数比美国、欧盟相对较少,但通过审查的比例较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的案件的比例较高,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反垄断立法对审查时间规定较为严格。立案以后即使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商务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起时间计算。即便需要附件限定条件,法律也没有授权商务部可以延长审查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一步审查阶段,乃至进入延长期阶段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过去几年的执法执行的情况来看,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从案件数量来看,立案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较大。2008年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8件,2010年立案118件,2011年立案185件。可见,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在增长。从集中方式来看,大部分案件是属于股权收购。以2010年为例,在审结案件当中,股权收购113件,占60%。创建合营企业45件,占24%。资产收购12件,占6%。2011年股权收购101件,占62%。组建合营企业49件,占30%。资产收购5件,占3%。从案件的集中性质来看,大部分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中之间的横向集中。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横向集中115件,占61%。纵向集中22件,占12%。混合集中46件,占24%。2011年横向集中97件,占61%。纵向集中13件,占8%。混合集中42件,占26%。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制造业。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制造业122件,占65%。批发零售业12件,占6%。采矿业10件,占5%。2010年制造业107件,占64%。IT业13件,占8%。批发零售业12件,占7%。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情况如何

6.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

机构:主要是三个机构: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对应《反垄断法》的第四章;工商局和发改委:负责调查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应《反垄断法》的第二第三章。这两个机构管辖权的区别是,与价格相关的归发改委管,与价格无关的归工商局管。但事实上很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很难界定到底是否与价格相关,学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进行管辖权整合。目前个人感觉大案(涉及国企外企的)由发改委介入较多,如最近的LCD面板价格协议案,茅台限制经销商价格案等。实施情况:商务部的公开信息整合做得比较好,从实施审查以来的所有附条件通过或否决的案子都放在网站上,且披露一定的分析过程,当然与欧盟随便百来页的分析比还是简单得可怜。

7. 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的问题

A、B属于单个经营者,营业额要算,M属于直接控制单个经营者的经营者,营业额也要算上,若是有其他间接控制这些合并经营者的经营者,营业额也要算上。因此,本例中,参与集中的全球营业额应该是
20+10+(130-20)=140亿,其中A130亿,B10亿。
参与集中的经营合计营业额全球超100亿或者全国超20亿的,并且单个经营者均超4亿的,应认定为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的问题

8. 金融保险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 金融保险业的适用税率是5%。
◎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经营收入额。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入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保险公司按规定存入各专业银行的款项所得的利息,中国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贸、合资银行转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的存款,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委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征收营业税。
  3、利差补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应征收营业税。
  金融业的计税依据如下: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全额;
  2、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
  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为营业额;
  4、买卖外汇的营业额,是以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 所得的收益;
  5、买卖证券的营业额,是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证券所得的收益,即证券买进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6、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险业的征税规定: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几种,征税范围是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保费收入中扣除。
  典当业的征税规定:
典当业是指以实物为抵押的放款业务,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当业的征税范围是经营者从事抵押贷款的行为,但典当物品的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如保管费)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为200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