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短线交易规定

2024-05-10 01:46

1. 新证券法短线交易规定

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短线交易规定

2. 新《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

上交所投教专员 新《证券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规定。一是,对短线交易主体认定执行“实际持有”标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利用近亲属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短线交易,规避原《证券法》对主体范围的规定。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完善,明确了在计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将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相关证券纳入短线交易计算范围。在主体范围上的另一个变化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监高和大股东也纳入短线交易适用范围。二是,扩展了短线交易适用证券范围,在原来规定的“股票”之外,新增了“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三是,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短线交易豁免作出规定,为将一些主观上没有进行短线交易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对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正常交易行为豁免认定为短线交易,提供了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