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4-05-19 23:44

1. 四川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死者为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死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死者家属为城镇户口的抚养费计算依据)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死者家属为农村户口的抚养费计算依据)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丧葬费计算依据)

四川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 四川省2011年最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适用城镇标准还是适用农村标准赔偿的问题:各地法院在适用标准中所适用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主要是针对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这两项。在各地中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比较大。虽然农村进城务工目前越来越多,但如何去证实自己在城镇务工,应当享有城镇标准?主要一点是,在务工时由当地派出所发给的《暂住证》或《居住证》,而且该证必须证明居住人员已经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这样才能适用务工地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否则,不按照当地城镇标准执行,仍以当地农村标准执行赔偿。
  二是,关于死者与对方车辆在交通事故上的责任问题:这个责任的划分主要影响死者的赔偿问题,因你没有说明该事故是否经过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分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又直接影响赔偿的数额,因此只有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才能计算出你们应得的赔偿数额。以上两点是主要影响赔偿最关键的问题。
  三是,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只有在决定前两个问题后才能计算出第三个赔偿问题,赔偿标准都是死规定,在确定前两个问题前提下,对于应得的赔偿只是计算问题了。
  因此,你应当将前两个问题搞清楚,我可以帮助你计算下你们应当得到多少赔偿。

3. 2010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 4,462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1元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年6月1日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执行。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附:四川省2009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 目 2009年度平均工资(元)(一)农、林、牧、渔业 17,572元(二)采矿业 24,000元(三)制造业 19,702元(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618元(五)建筑业 18,871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13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10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 18,275元(九)住宿和餐饮业 16,249元(十)金融业 50,546元(十一)房地产业 20,167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23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 43,973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807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764元(十六)教育 29,161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417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819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180元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2009年度 统计数据 通知抄: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2010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 2011年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责)

第一,死者是当场死亡还是在医院死亡的?这主要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五,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六,对于这样的案件,可以聘请当地律师。

5. 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992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青海车祸事故赔偿多少?
2019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一、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3元。二、2019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99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52元。以上数据来源于2019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情形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992

6. 2000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下面是2012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你要问的时间太久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3579.8)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12257.2)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1369.6)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4675.5)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

7. 四川2015-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什么时候执行

四川省2015-2016年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之后2016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8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3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2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906元;

四川2015-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什么时候执行

8. 四川2015-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什么时候执行

最新官方2016-2017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3号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案件将启用如下新数据,适用到2017年5月30日前后新的统计数据出台日前。
  2015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2015年度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2015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2015年度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2015年度四川省全省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0466元/年。
       2015年成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57480元/。

  2016年-2017年四川省交通事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看损伤是否已经构成伤残等级,侵权人过错程度大小,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程度等综合酌定。四川省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