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2024-05-19 06:25

1. 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一、证劵市场中的主要欺诈行为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近期证监会便对张建雄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了严肃查处。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短线操纵,操纵者凭借资金优势,以上述方式大量买入,将股价推高或在尾市拉抬股价,甚至拉抬至涨停,在次日或随后的较短时间内在股价上涨后迅速抛售,获取短线差价。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在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的市场操纵案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帐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八、个人或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三、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一是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二是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三是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证券市场中除了证券欺诈行为外,其他违规行为还包括?

2. 证券市场最容易发生哪些欺诈行为

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而欺诈客户的动机就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一、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二、证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交易对象不同。一般商品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各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特定需要的商品。而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2.交易目的不同。证券交易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收益,或筹集资金。而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某种消费的需要。3.交易对象的价格决定不同。商品市场的价格,其实质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实质是利润的分割,是预期收益的市场表现,与市场利率的关系密切。4.市场风险不同。一般商品市场由于实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价格波动较小,市场前景的可预测性较强,因而风险较小。而证券市场的影响因素复杂多变,价格波动性大且有不可预测性,投资者的投资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风险较大。三、证券市场市场地位1、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关系密切。证券市场是货币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证券的发行通常要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垫款,垫款所需要的资金通常依赖于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当证券市场上买卖兴旺、证券价格上涨时,又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补助交易的完成,引起货币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增长,利率上升。2、长期信贷的资金来源依赖于证券市场。在资本市场内部,长期信贷市场的发展也必须依赖证券市场。作为金融机构的长期信贷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证券市场来筹集的,比如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信贷资金等。3、任何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直接或间接与证券市场相关,而且证券金融机构与非证券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有很多交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声称已帮助客户取得百分之几百的收益,只要投资者加入必定会有高收益。他们通常从劳动市场招聘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劝诱投资者。这些机构的业务员按照所拉客户数目和金额进行收入提成,一般都会极力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   据了解,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十来万元,不但没有合法的执业投资咨询分析师,还利用网站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   有的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的机构和个人,租用居民楼等场所,非法开展证券咨询活动。   (4)假冒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   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不提供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   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 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动则有如下特点: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承诺非法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欺骗性极强,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有关部门介绍,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4. 证券欺诈行为有哪些

证券欺诈行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我们常常能在手机上收到的短信或者电话,都是借着宣传的方式来对用户进行诈骗。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
一、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
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二、有价证劵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什么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证口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的两个要点是什么

6. 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防范投资风险?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投资者要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意识,学会识别。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一看业务资质。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网站(www.csrc.gov.cn)行政许可栏目查询有关信息,或致电证监会12386热线查询。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www.neeq.cc)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二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心理,多采用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操盘手”、“股神”,以“推荐黑马”、“跟庄操作”、“提供内幕信息”、“保证上市”、“稳赚不赔”、“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投资风险与收益对等并存,绝不可能稳赚不赔。三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采取“打折”、“优惠”、“套餐”等方式,频繁催促投资者将资金尽快打入所谓财务经理的个人账户。凡是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所称机构名称不符的,需要十分留神。四看互联网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由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机构网址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经营机构网址,或向证监会12386热线求证网站的真实性。

7. 证券欺诈的形式

对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现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所谓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发行、交易中,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围绕有关内幕信息所实施的欺诈行为。法定的内幕人员,或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都可能利用事先掌握的某一未公开的但又对价格走势非常敏感的信息,预见内幕信息分开前后的行情走势进而交易,于是稳操胜券——获利或避免损失,而使得那些与他做相同或相反投资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内幕交易行为似盗非盗,似贪非贪,似骗非骗,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危害行为,使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起点,对其他投资者应当拥有的平等知情权构成危害;使上市公司最终失去投资者,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造市”行为。操纵市场的主体是投资大户,即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他们利用资金上的优势,通过虚买虚卖、联合操纵、连续交易、散布谣言等形式,达到抬高股价、稳定股价和压低股价的结果,以此满足其操纵的目的。操纵市场行为使证券市场失去了竞争,从而形成垄断。同时操纵市场能造成一种虚假的供求关系,使投资者失去了正确的投资参数,而成为操纵者的牺牲品。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与融券交易。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投资者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填单卖出时被告知股票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一句话,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说投资者的股票或者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并不安全,经常会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还,有的则一去不复返。这种行为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资者失去投资机会,甚至损失所有的投资。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违法,二是走样。 所谓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义务时实施的故意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拥有客户,才可能欺诈客户。在证券市场中,承销商、经销商、兼营经纪和自营的证券商、投资咨询公司及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流通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于是就形成了与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系:它们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证券业务与潜在的投资者发生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经济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证券时所发生的特殊代理关系等。而欺诈客户的动机恰恰暗含在这些利益关系中。 所谓虚假陈述就是指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分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重要事实作虚假的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是发生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欺诈行为。通常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无法直接观察到所交易证券的投资价值所在。这就形成了证券的发行人以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专业服务人员向投资者如实公开与证券有关信息的客观要求,于是就产生了追求利益而采用谎报、虚构、遗漏、隐瞒、虚假允诺等形式误导投资者,从中渔利。

证券欺诈的形式

8. 证券欺诈的成因

通过对证券欺诈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所有的证券欺诈都是优势犯罪,即滥用资源优势是各类证券欺诈的共同特征。所谓的优势犯罪是指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拥有的资源优势而危害社会并牟取私利的犯罪。这里的资源是指权力和财富的社会资源。例如在内幕交易中,如果不是股票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发行中的工作人员,就不能比其他投资者提前获悉有关内幕信息,更不可能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把内幕信息泄露给非内幕人员。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操纵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在财富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此外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都可以归结为权力性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正是有关人员在社会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些资源在利用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衡,使资源利用变成滥用,从而出现证券欺诈。在证券市场中缺乏法律、制度、道德等内在外在的制约因素,使拥有一定权力或较多财富的人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按着一定程序规则去行使权力和运用财富,是形成证券欺诈的原因,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证券欺诈对策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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