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05-18 19:20

1. 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不符合代表人诉讼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公告,如果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主要起送达作用,即通知当事人案件已经开始,同时通过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登记,又起着确定人数的作用。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起诉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表明自己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不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代表人的产生及其权利的限制,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多数人一方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与之商定,在司法实务中,以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起诉的人,法院审查认可其代表人资格后,代表人诉讼即可成立。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应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为保障群体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同时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2. 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代表人诉讼制度所存在的缺乏激励和奖励机制、当事人申报加入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较高等问题,导致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所承载的群体诉讼的功能有所折损的后果,从而使得诉讼各方利用这种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并非出于对此制度的群体诉讼功能的认可而是基于其他的考虑而愿意适用此制度。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6、诉讼代表人人数: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 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又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代表人诉讼制度所存在的缺乏激励和奖励机制、当事人申报加入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较高等问题,导致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所承载的群体诉讼的功能有所折损的后果,从而使得诉讼各方利用这种制度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并非出于对此制度的群体诉讼功能的认可而是基于其他的考虑而愿意适用此制度。拓展资料:一、代表人诉讼的特征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5、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6、诉讼代表人人数: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4. 诉讼代表人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由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
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有: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第二,具有进行诉讼的能力;第三,具有本案相关的其他能力。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诉讼和处理。
一、保险的法定人是指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5.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诉讼是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
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起诉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表明自己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不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6. 诉讼案件中代表人诉讼如何确定

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
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
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起诉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起诉公司,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诉讼中公司告诉自己的问题。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下,允许法定代表人仍为公司代表人的,原告和被告为同一人,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审查原则,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时,法院往往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诉讼代表权候选人的,按照章程约定;
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通过股东协商选择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应当通知有董事会的公司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应当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人。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指定;
4、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没有合适的候选人,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通过上述方式仍不确定,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与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无明显利害关系的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给哪些人的
(一)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赔偿权利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近亲属。
(二)间接受害人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就是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原来是在死者扶养之下,扶养来源是来源于死者,因为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这是一个间接的损害。
侵权行为人直接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但是这个侵权行为又使得她的丈夫丧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对方配偶性利益的损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个间接受害人,这是一个间接损害。
(三)死者近亲属
第三种赔偿权利人就是死者近亲属。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讲的死者近亲属,就是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了,这个死者近亲属他有权利请求赔偿,他也是赔偿权利人。我们侵权行为法讲死者近亲属,还应该考虑的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这种情况,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当中,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近亲属,他有权提起诉讼,这种死者近亲属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中,实际存在两种类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