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个人独资公司公司章程(没有股东)

2024-05-19 06:47

1. 求个人独资公司公司章程(没有股东)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 所: 济南市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姓名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 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 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公益金; 5、 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求个人独资公司公司章程(没有股东)

2. 我们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增加经营范围,求《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东决议的范本,发邮箱

修正案只需要把要变更的条款修改,一般格式: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全体股东同意,先将公司章程变更如下:
原 第**条 *************  (原文)
修改为 第**条 ***************** (修改内容)
修改几条就写几条,不修改变更的条款不用写在“修正案”里面。

公司决议基本格式:
                           ***公司 第*届 第*次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年**月**日,用**方式(会议或传真)召开第*届第*次股东会,讨论关于公司增资事宜。
公司股东**人(数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人,参会股东100%,会议达到法定表决标准,会议合法有效。
股东会讨论了关于增资扩股(如果股东人数不变,扩股两个字不写)事宜,经表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章节,并按工商注册程序进行变更。
本决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立即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3.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怎么写?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范本:
[     ]有限公司2009年第[   ]次股东会决议时间:2009年  月  日地点:[               ]参会股东: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依据《公司法》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决定注销本公司,并自即日起由***、***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为清算组负责人,待清算后报股东会确认。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本公司盖章:2009年  月  日

拓展资料:
股东会决议书格式参考(附范本)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涵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状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参考资料:
股东会决议-百度百科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怎么写?

4. 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北京市##无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5. 求成立新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求成立新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范本。

6. 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7. 法人独资企业是不是一定要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是由股东会决定产生吗? ...不设股东会,可以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公司,法人、经理、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产生。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照公司...

法人独资企业是不是一定要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