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2024-05-09 19:20

1.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拓展资料: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2.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武汉市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总额度至110%,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3. 湖北退伍军人新政策

1、基本复员费 按月 工资 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 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湖北退伍军人新政策

4. 湖北省退役军人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对积极主动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表彰,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法律依据:《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党、国家、部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意见》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军地各相关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优待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对积极主动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宣传表彰,推广经验;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优待工作实施方案和优待目录清单落实举措,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地见效。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优待政策,引导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优待政策预期,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宣扬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传承和弘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要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优抚对象成为全社会受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5.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就读期间究竟有哪些待遇?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主任马京芳在接受采访时,就有关政策作了说明。
       助学安置对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是当年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助学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向安置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名并参加当年全国成人高考。达到省成人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士兵,省安置办,按一定数额择优确定安置对象。考取大学本科者优先。凡确定为助学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高升本4个学年、高升专3个学年、专升本2个学年给予补助。其中:(一)大专院校以助学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学校免收学费、住宿费,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二)政府以助学方式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省安置办按学年对学习者的学费和住宿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学费按所报院校一般专业的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住宿费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助学安置方式
       助学是指城镇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简称安置办)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习,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也不负责安排工作。
      凡由省下达安置任务的大专院校以助学方式录取的城镇退役士兵和由省以助学方式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统一由各市、州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报省安置办审批后,再由当地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签订《助学安置协议书》。
助学安置学校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6.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费用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二、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1、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7.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的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曾依靠其抚养连续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抚养人)。
  抚养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依法公证,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条例》实施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在军人抚恤优待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和认真照顾优抚对象,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由国家规定的机关批准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批准机关应对上述对象的家属颁发相应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证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发。第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或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虽满十八周岁因在校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收入的),或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子女无生活收入的;
  (三)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第八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另行制定。第十条 军人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对死亡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的经费,由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专项预算安排。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伤残,应按《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性质和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登记,根据伤残性质和等级享受抚恤。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手续不符合规定、证件不完备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退出现役后的军人,一般不再办理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有档案记载或确凿证明,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8. 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法律分析: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
2020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5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2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按国发〔2020年〕39号文件要求执行。转业士官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202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