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2024-05-07 17:42

1. 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你说的法人准确说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实际上是指公司本身。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由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不是看他的职位是什么。当然,公司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摘要】
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你说的法人准确说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实际上是指公司本身。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由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不是看他的职位是什么。当然,公司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回答】
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是该公司的什么?【提问】
亲亲,他该是公司的管理人【回答】

张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2.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

1)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①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②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③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10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

  (1)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a、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b、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张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c、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通过。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10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

4. 案例分析:A是甲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本例中A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再根据公司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B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有董事11名。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中,甲提出了一项议案,9名董事参加

不能通过,同意通过的董事只有4人,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一半。
董事会在表决的时候是按人头多数决的。
跟董事所占股份的多少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董事长在董事会表决的时候没有特权。只要董事会在决议时没有半数通过,那么该决议一般为无效。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有董事11名。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中,甲提出了一项议案,9名董事参加

6. 李某是某公司职员,由于与公司经理王某不和向公司提出辞呈,王某以李未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而多次拒绝,李

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实际只涉及侵权法律关系,具体是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关系,原因在于纠纷的事实是王某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以李某名义发出的声明给李某造成了名誉损失,因此纠纷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变更或终止,只涉及名誉权法律关系。
本案根据李某的请求,判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原因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7. 2011年5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提高董事会报酬并增选胡某为公司的新的懂事,股东李某对此决议不满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该规定,可以从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几个方面入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011年5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提高董事会报酬并增选胡某为公司的新的懂事,股东李某对此决议不满

8. 甲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某,使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在后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7月5日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法人代表,应根据公司的章程并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即使登报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目前,对于李收取人家的定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涉及诈骗,要求追回其造成的损失。
至于与乙公司的销售合同,只能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对方到工商查询,完全可以认为其具备这方面的资格签署的合同。要么违约支付违约金,要么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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