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2024-05-19 04:03

1.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银行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银行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比汇票少了一项:收款人名称)
银行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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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2.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3.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银行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银行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比汇票少了一项:收款人名称)
银行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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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是什么?

4. 依《票据法》,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以下法定事项说明: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表明“本票”字样,是指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在票面上写上能够表明该票据是本票的文字。要求表明“本票”字样,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指出票人作出的自己在见票时即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对本票自身性质的进一步明确。
因为票据法所称的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要求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明确出票人的义务和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持票人的利益。
票据法对具体用什么文字来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的文字,能够表明他自己在见票时将无条件地付款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就符合票据法的现定。
(三)确定的金额
确定的金额是指有明确的、具体的资金数额。本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一定的财产权。同时,本票又是一种金钱证券,它所表明的财产权仅限于金钱给付,因此,本票上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以明确出票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所享有的债权。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义务和收款权利就不明确,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使本票无法流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如果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有更改的情况,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是指享有权利、收取本票所载明确定的金额的人。收款人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是最初的票据权利人。本票上记载了收款人的名称,就明确了权利人,也有利于本票在流通之后,后手能够更好地行使其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的名称不能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仍然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对票据十分重要,因为它是计算票据付款到期日、提示日、承兑日、利息起算日等的重要依据,所以,票据法要求本票上必须予以记载。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是指由出票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表示出票人对其出票行为的认可。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无法证明该票据是不是出票人签发的,出票的行为不能成立。因此,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出票人签章。
至于出票人在签章时,具体如何签名、盖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出票人在银行本票上的签章,应当是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否则本票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银行的本票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六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七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本票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是什么

5. 票据的记载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的记载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

6.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7. 票据记载的事项可分为?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票据记载的事项可分为?

8.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 否则票据便会无效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哪些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