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他人如何发掘商机?

2024-05-06 21:23

1. 借助他人如何发掘商机?

创造新的商机,除了自身的努力,还要善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条件,借助社会力量和强者力量。


为了省力并尽快开展工作,可以借助别人打开的好局面,来做自己的基础或动力,顺势发展下去;也可以借助别人的威望,打着别人的旗号办事,巧妙利用这些无形的力量和资产,壮大自己的力量,是捕捉生意机会的一条捷径。


“借得东风好行船,好船能使八面风。”细心观察周围可借之势吧,它们一定能够助你成功。


(1)借名扬名


“狐假虎威”是一种精明的商战策略,具有投入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效果,甚至有起死回生之奇效。


其实,作为一种商战竞争战术,“狐假虎威”就是借名扬名,借名抬高自己,发展自己,这在现代商战中屡见不鲜,而且屡用屡有效,如果你也能精于此道,事业不愁不能更上层楼。


借名扬名术是许多精明的企业策划人和经营者在商战中常用的战术。


一般来说,借名扬名术,有以下三种基本方式:


①与名牌、名店、名厂、名人联姻、联营,借名牌之势抬高自己,并乘机借势发展自己。


②利用名牌、名人、名厂、名店之名,抬高自己,发展自己。


③巧借名牌、名人、名店、名厂之势,“坐享其成”而借梯上楼。


(2)要善于借名钓利


当代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科学知识的领域已十分广阔,依靠个人的智力已不可能独立地通晓一切知识领域。除依靠人们对权威人物的崇拜,借助名人达到赚钱致富目的之外,商界最常见的是借用名企业的名号,借用名牌、商标致富。


借名钓利,名能生利,是成熟商人懂得的并巧妙施用的谋略,借名钓利的事例举不胜举。


(3)将名人效应引入企划策略


名牌企业、名牌产品之所以能叱咤市场,固然在于它的高质量、高档次、高品位,但亦需行之有效的高水平企划谋略,而其谋略之一,便是借助和发挥“名人效应”。


然而,这里所要论述的企划思想、企划方略,不是花费重金“聘请名人”做广告,而是不花钱或少花钱“利用名人”做广告。


从投入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来说,不花钱或少花钱“利用名人”做广告比起花费重金“聘请名人”做广告,要经济划算得多。可见,“利用名人”做广告比起“聘请名人”做广告而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软科学策划,才是大手笔、高水平的企业策划,才是道高一丈的奇招、高招,也才是企业策划者和企业经营者所应研究、追求的最佳企划策略。


“利用名人”营造“名人效应”的关键,在于“利用”两个字,就是在不花钱或少花钱的前提下,让“名人”在知道不知道、自觉不自觉、情愿不情愿、有意无意中为你的企业扬名,替你的产品树名。


下面是几种“利用名人”营造“名人效应”的方法:


①同名人交友结谊;


②让名人用你的产品;


③请名人加盟你的企业;


④让名人评价你的产品;


⑤让名人光临企业做客;


⑥用名人相关信息扬名;


⑦让名人为你设计产品;


⑧借名人做你的广告模特。

借助他人如何发掘商机?

2. 为什么要善于从细节上发现问题?

在商务谈判场上,注意对方的每一个细节是谈判成败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精明的谈判家善于从谈判对手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等细微之处发现对手的真正意图,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谈判目标。


大家知道,日本商人勇于实践,富有经验,深谙谈判之真谛。他们手法高超,谋略多变,善于运用谈判的各种战术,来赢得自己的利益。日本的谈判高手素有“圆桌武士”之称。中国某公司正是面对这样一些“圆桌武士”,在上海著名的国际大厦,围绕进口农业加工机械设备,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竞争与合作、进取与让步的谈判。中方在这一谈判中身手不凡,其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使这场谈判成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在谈判的准备阶段中,双方都组织了精干的谈判班子。特别是作为买方的中方,在谈判之前,就已作好了充分的国际市场行情分析预测,制定了自己的谈判方案,从而为赢得谈判的成功奠定了基础。谈判开局,按国际惯例,由卖方首先报价。买卖谈判开局的报价是很有学问的:报价高了会给买方传递一种没有诚意的信息,甚至会吓跑对方;报价低了则会让对方轻易地占了便宜,实现不了获得利益的高目标。因此,谈判的报价既不能高得吓跑对方,也不能低得一拍即合。有经验的谈判者总是在科学地分析自己一方价值构成的基础上,在这个幅度内“筑高台”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的。


日方深知此道,因此首次报价为1000万日元。这一价格离实际卖价高出许多。日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以前确实卖过这个价钱。如果中方不了解当时的国际行情就以此作为谈判的基础,那么,日方就有可能赢得厚利。如果中方不能接受,日方也能自圆其说,有台阶可下,可谓进可攻、退可守。由于中方事前已摸清了国际行情的变化,知道日方是在放“试探气球”,于是中方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报价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


日方对中方如此果断地拒绝这个报价而感到震惊。他们分析,中方可能对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有所了解,因而目标太高难以实现。日方转移了话题,介绍起产品的质量特点和优越性,以求采取迂回的办法支持自己的报价。这种作法既回避了正面被点破的危险,又宣传了自己的产品,真是一举两得。


但中方对他们这个小伎俩早就有了应对准备,因为谈判前,中方不仅摸清了国际行情,而且研究了日方产品的性能、质量、特点以及其他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于是中方运用了“明知故问”暗含回击的发问艺术,不动声色地说:“不知贵国生产此种产品的公司有几家?贵公司的产品优于A国、C国的依据是什么?”此话好像是在请教,实际是点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中方非常了解所有此类产品的有关情况;一个是此类产品绝非是一家独有,中方是有选择权的。一句点到为止的话,彻底摧毁了对方的企图。


中方话没说完,日方就领会了其中的含义,顿时陷人答也不是不答也不是的境地。然而日方代表毕竟是谈判桌前的老手,其主谈借故离席,副主谈也装作找材料,埋头不语。过了一会儿,日方主谈人神色泰然地回到桌前,问他的助手:“这个报价是什么时候定的?”他的助手早有准备,对此话当然是心领神会,便不假思索地答道:“以前定的。”于是日方主谈笑着解释说:“唔!时间太久了,不知这个价格有否变动,我们只好回去请示总经理了。”老练的日方主谈人运用踢皮球战略,一下子找到了退路。


中方主谈人自然深知谈判场上的这一手段,便采取了化解僵局的给台阶方法,主动提出休会,给对方以让步的余地,并深知此轮谈判不会再有什么结果了,如果追紧了,就可能导致谈判的失败。实际上,双方在这一轮谈判中互通了信息,加深了了解,增强了谈判成功的信心。从这一意义上说,都是成功而不是失败。


第二轮谈判开始后,日方再次报价:“我们请示了总经理,又核实了一下成本,同意削’价100万日元。”同时他们还夸张地表示:这个削价的幅度是不小的,要中方还盘。而中方则认为,虽然削价的步子不小,但离中方的要价仍有较大的距离,马上还盘还有些困难。特别是在还没有弄清对方的报价离实际卖价的水分究竟有多大时就轻易还盘,往往造成被动:高了自己吃亏,低了可能刺激对方。究竟还盘多少,中方一时还拿不准。为了慎重起见,中方一面电话联系,再次核实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最新价格,一面对日方代表的二次报价进行分析。


中方认为,日方虽表明第二次报价是总经理批准的,但对方的一些小举动表明,此次降价是谈判者自行决定的,由此可见对方报价的水分仍然不少,弹性也很大。为此,中方确定还盘价格为750万日元。日方立即回绝,断定这个价格很难成交。中方坚持与日方探讨了几次,讨价还价的高潮已经过去,中方认为谈判的“时间已经到了”,该是展示实力、运用技巧的时候了。于是,中方谈判代表郑重地向对方指出:“这次引进,我们从几家公司中选中了贵公司,这说明我们成交的诚意。此价虽比贵国公司销往c国的价格低一点儿,但由于运往上海口岸比运往C国的运费低,所以利润并没减少。另一点,诸位也知道我有关部门的外汇政策规定,这笔垂意允许我们使用的外汇只有这些。要增加需再审批,那只好等,改日再谈。”。


中方抓住了对方销往我方的运费低这一细节,说明了对方利润并没减少。同时,又采取欲擒故纵的谈判手法,‘旨在向对方表示自己对该谈判已经失去了兴趣,以此迫使对方作出让步。尽管这一招运用得巧妙及时,中方仍觉得分量不够,于是又使用了类似“竞卖会”的高招,从而把对方推向了一个与第三者竞争的局面。这一高招的运用是这样的:中方代表接着说:“A国、C国还等着我们的邀请。”说着,便把中国外汇使用批文和A国、C国的电传递给了日方代表,日方见后大为吃惊,本想继续讨价还价,此时已完全不再可能,陷入了必须竞卖的困境:握手成交吧,利润不高,有所失望;告吹回国吧,跋山涉水,兴师动众,谈判经费已经投入不少,无法向公司交待。


抓住了日方此时的矛盾心理,中方代表称赞对方谈判的精明强干,已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限于中方政策,不可能再有伸缩的余地,如日方放弃了这个机会,中方就只能选择A国或C国的产品了。日方考虑再三,认为还是成交有利,告吹只能赔本。


这个谈判不仅体现了双方的合作,也表现出了双方的竞争。对中方来说,以有限的外汇作成了一笔质量较好的农机设备交易,而且仅仅通过两轮谈判就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主要是由于中方代表对判断中每一个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了解和掌握了日方的真实意图,并采取了相应的谈判对策。


谈判者对细节的洞察能力不是先天就有的,更不是依靠先天的素质,而是后天在谈判的实践中锤炼和提高的结果。如果一个谈判者不重视自己这种素质的培养,就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分析有关的材料,从中作出恰当的判断。


42在“头衔”这个小小的细节上做文章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喜欢用一个人的头衔、知名度来判断他的实力,衡量他的社会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头衔就是一个人的标记,人们认识人往往就凭这个标记。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巧妙地运用头衔这个小细节来发挥作用。


比如说:“这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本次谈判我方首席代表……”总经理的头衔暗示着与其本人相关的能力,他具有这样的称号,就说明他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因此,简单地一介绍,就会使对方对他的实力高看一眼。


在介绍己方情况时,怎样才能把己方代表所具有的头衔巧妙地告诉对方,恰到好处地“定位”自我呢?


大体说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利用名片。如果一见面你就自我介绍:“我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机构的理事长。”会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感觉,可能会遭致对手的反感。如果你把印着头衔的名片双手呈递给对方,不但能发挥头衔的影响力,而且还会给对方留下谦逊谨慎、彬彬有礼的良好形象。


其二,借助手之口。有了助手,你就可免开尊口,由助手代为介绍:“这是我们公司的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机构理事长。”就显得很得体,不会给对方不好的感觉,反而可能使他肃然起敬。


其三,炫耀经历。单纯地介绍你的头衔,有时还稍有欠缺,因为在这个头衔满.天飞的时代,人们已开始渐渐地失去了对它的绝对信任。在介绍头衔后,选一恰当的时机巧妙地炫耀自己的经历可以抬高自己的身份,增强头衔的影响力,使对手更加信赖你的作用。


其四,借名扬名。在介绍己方情况时,除了通过介绍谈判者的头衔,炫耀谈判者经历的方式来展示自己的实力外,在恰当时机将己方所属的企业、组织以及产品的知名度透露给对方,同样会令对方肃然起敬,甚至令其在潜意识中作出让步。


比如某公司介绍己方的情况时有这样一段话:“我公司是×公司、××公司合资创办的。(×公司、××公司均为全国著名的大公司)”其目的就在于将本方所属公司的知名度透露给对方,并借此暗示自己的实力。


这就是所谓的借名扬名,是谈判者在介绍己方情况时常用的一种技巧。其中“名”不仅包括组织、团体的名,也包括社会上一些知名人士的名。比如,一些商家非常热衷于请影视明星做广告,甚至不惜一掷万金,其目的就在于借名人的名扬自己的名。这类广告屡见不鲜,如“××(名人)天天喝××(饮料)”等等。


借名扬名,是在利用普通人的祟拜权威的心理。一般来说,普通人的思维中,通常有这样一种定势:即名人推崇、欣赏的东西一定是好东西,其质量、性能一定过硬。因此,在谈判过程中介绍己方情况时,运用借名扬名的技巧可以直接而鲜明地体现乙方的经济实力、经营理念和社会地位。它是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为自身及产品扬威,提高心理价值定位的有效武器。


应当注意韵是,当你准备运用“借名扬名”的技巧时,一定要考虑到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你所借的“名”会不会使对方产生认同的心理。如果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就会适得其反,招致对方的反感,不但达不到展示本方实力的目的,还可能使谈判陷入僵局。

3. 借名买房如何办房产证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借名买房如何办房产证

4. 帮别人借名买房自己失去买房资格如何诉讼?

这个是您和朋友私下的约定,当初您答应帮他借名买房,导致名下有房而失去了买房资格,确实带来很大问题,您可以和朋友协商解决,这个诉讼的话,基本上也要求协商解决的。毕竟当初答应的时候,就应该想到有这种限制,这是早就有的政府,不属于突发性政策,是可预测的,所以,建议协商解决吧,没必要上诉

5. 借名买房案件如何处理

买房时,最好不要以他人名义买房,因为借名买房风险比较大。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需要和名义产权人签订一份合同,证明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另外,在合伙买房时,合伙购房人之间也要签署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对该产权所占的份额。对于借名买房事务,实际出资人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借名买房案件如何处理

6. 借名买房纠纷应如何处理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7. 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让认定是借名买房还是借贷关系

您好,
本案是房产律师靳双权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由东小口法庭审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官卢志成,出资人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

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让认定是借名买房还是借贷关系

8. 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
第十六条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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