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地下钱庄案,地下钱庄洗钱涉及哪些罪名

2024-05-19 02:30

1. 最大地下钱庄案,地下钱庄洗钱涉及哪些罪名

(一)迄今为止最大地下钱庄案
地下钱庄不仅是不法分子骗取国家政府奖励、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的“帮凶”,还是贪腐资金的“洗白工具”。浙江金华警方近日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地下钱庄案,4100余亿元资金通过该地下钱庄被转移至境外。这是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非居民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
(二)地下钱庄洗钱涉及哪些犯罪?
1、地下钱庄是一种俗称,近年来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2、地下钱庄洗钱还有可能构成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洗钱是什么意思
洗钱,通常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二、常用手法是什么?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最大地下钱庄案,地下钱庄洗钱涉及哪些罪名

2. 反洗钱可疑交易特征

交易特征是银行分析可疑交易的重中之重,一般来说可结合以下信息进行分析与识别:1.分析付款人和收款人情况,例如在一段期间内出现多笔资金交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情形,就是显著的洗钱特征。2.账户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又不留余额等可疑特征。3.关注账户提现情况,像是现金额异常放大,短期内由多个代理人或相同代理人在柜面存取现金。4.特别要注意资金公转私或私转公情况,特别是资金以现金存入,令银行无法追溯交易对手的异常情形。5.境外交易IP地址,尤其是不同主体的网上银行交易地址相同的。6.有无规避监测行为,例如交易金额刻意控制在大额交易报告金额以下。【拓展资料】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洗钱情形:(一)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五)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3. 如何识别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的方法

目前,经济发展迅速,洗钱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仅是打击违法犯罪、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的首要渠道,所以加强反洗钱工作迫在眉睫。我们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客户的交易信息,识别出可疑交易。分析和识别反洗钱可疑交易是做好反洗钱实务工作的根本,也是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只有会分析,能识别,才能从源头和流通渠道上遏阻洗钱活动。如何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呢?我想从以下几点简单谈一谈:
  一、从资金交易分析、识别。1,在短期内,资金交易频繁,每天交易达几十笔,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没有正常原因,开多个帐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额收付或转帐业务。
  二、从开户资料分析、识别。开户时留存的客户信息是否真实,如:资金收入、职业、年龄是否切合实际。
  三、从交易时间分析、识别。1,开户时间与第一次交易时间过长,开户后几个月才发生业务,且短期内资金收付数额较大。2,在网上银行操作不正常时间,一般在凌晨1点至4点交易即为可疑。
  四、从客户办理业务行为分析、识别。1,在一天中,某客户按规排队,遵守秩序,在不同柜员窗口存不同帐户大量现金。2,很多客户往同一帐户存不同金额的款,且客户对此帐户信息不明确,此帐户即为可疑帐户。
  五、从监控录像分析、识别。从监控录像查看客户行动举止以及身着打扮。在柜台办理业务时穿戴异常,不正视柜员,不看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过程。在柜员机前办理业务时,穿戴严实,看不清本人的面目,且多次在柜员机前办理业务均为此打扮,即为可疑。
  我从以上五点初步分析、识别不法分子的可疑交易,供大家参考,并希望大家给予宝贵议见和建议。我认为我们柜员在办理业务中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知道业务用途”,只有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知道办理每笔业务客户的用途,才能知道他的正常交易模式,才能知道他的交易是否在我们的反洗钱工作内。(刘孙奎)

如何识别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的方法

4. 反洗钱法可疑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

5. 反洗钱法可疑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

反洗钱法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