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的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2024-05-03 17:28

1. 巨灾再保险的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在2007年的发展趋于稳定,大部分国家的巨灾保险费率都在降低。如果说2006年全球再保险市场的主题是扩大了的再保需求,那么2007年的主题则变成了扩大了的再保供给。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在2005年经受了巨大的挑战。再保险人当年巨灾赔付损失估计达到了400亿美元,占到全球保险巨灾损失赔付的48%。卡特里娜飓风被保险损失的50%以上都被转分保给了再保险人,而根据往年的经验,再保赔付损失所占总赔付损失的比例一般是在三分之一以下。由于受 2004和2005连续两年巨灾损失的影响,巨灾建模和评级机构在2006年纷纷调高了潜在最大损失的评估。对一旦发生巨灾时的财产损失悲观估计,使得各种机构产生了对未来财务稳定性更高的保障需求,对巨灾保障需求也大幅增加。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巨大的赔付之后,各大再保险机构开始仔细修正自己对巨灾损失的估计,减少在巨灾风险方面的业务投入。需求的增加和供给的减少,共同推动了巨灾风险的保险费率大幅上涨。2007年,巨灾再保险市场的资本实力已经大大增强。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促成的:一是人们对于巨灾风险的恐慌开始缓和;二是现有再保险人对巨灾保险市场资本投入的增加;三是资本市场资金的注入。由于实际发生的巨灾损失大幅降低,2006年,各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赚得盆钵满盈,开始从2005年的灾害中恢复元气。相应地,各大再保险公司开始加大在巨灾保险业务上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巨灾再保险保障。虽然如此,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以及对自己做百年品牌的坚持,使得各大传统再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巨灾保险市场有太大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侧挂车公司(side-cars)以及新成立的再保险公司等,成了支撑全球再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

巨灾再保险的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2. 巨灾再保险的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共有9家再保险公司, 其中,中资公司共有3家,分别是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中国国际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另有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 分别是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27注册成立)、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3年9月5日注册成立)、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15日注册成立, 有北京、上海2家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008年2月3日注册成立)、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等的管理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这也可能是由于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的不足、再保险理念缺乏及再保险业务数额偏低带来的。

3.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4. 巨灾保险的基本信息

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5. 巨灾保险的分析说明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巨灾保险的分析说明

6. 巨灾保险的损失情况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成灾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 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如何发展巨灾保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7. 巨灾保险的介绍


巨灾保险的介绍

8. 巨灾保险对灾害救助体系意味着什么?

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地震、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或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的影响。这些低概率、高成本的事件通常被排除在标准的房主保险单之外。
关键要点:尽管它们都涉及保护房屋,但从技术上讲,巨灾和房主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和洪水)以及人为灾害的影响。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洪水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可以通过联邦政府获得。

房主保险可能包含某些类型的承保范围,但通常不包括某些类型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根据经验,由于地球运动(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和天坑)或洪水(由于风暴、台风、海啸或飓风)造成的损坏和破坏通常不在房主保险范围内。

许多房主保单仅涵盖指定的风险,这可能因保单和保险公司而异。即使是“全险”保单也可能排除某些事件或包含特定的保单限制,因此您可能无法为重大损失完全投保。这就是巨灾保险的用武之地。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可用于承保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造成的损害。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

从商业角度来看,巨灾保险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很难估计保险损失的总潜在风险和成本,特别是因为灾难性事件通常会导致同时提出大量索赔。这使得巨灾保险发行人难以有效管理风险。发行人使用再保险和转分保来管理因承保巨灾事件而产生的巨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