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2024-05-18 23:28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并促进实验室的稳定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
  2.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额度由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委务会议决定。
  3.项目基金用以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水平基础性研究。第二条 资助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项目基金总额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每年对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少数优秀课题给予一次性项目基金支持。
  2.接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科委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被认定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及优秀的科技骨干队伍,对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有较大发展潜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3.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是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具有创新学术思想、预期可取得世界水平研究成果的、非重复性的课题。
  4.在支撑条件上能得到充分保证。
  5.在经费上需要给予资助。第三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1.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每年根据第二条所述条件以及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定的当年度资助总额,提出可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名单。
  2.实验室工作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实验室进行课题限额申报,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有关规定,按课题逐项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申报的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择优资助的建议,经计划局审核,报主管委主任批准。1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委务会议批准。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时,科学基金委员会派人参加。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1.项目批准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填写《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和实验室,实验室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按规定要求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后拨款。
  2.项目基金经费按课题一次拨至实验室,实验室按课题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2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
  3.课题执行中,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课题实施计划安排和条件保证等组织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并按《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年度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五条 结题与成果
  1.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和鉴定资料等的标注及结题后的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2.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议验收,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总结及报表,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2.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专项基金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基金)由国家专项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捐款两部分构成。国家从1999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实行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用于支持吸引访问学者。第四条 访问学者基金面向设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用于支持这些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所需费用。第五条 访问学者基金鼓励重点实验室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青年专家做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第六条 教育部在科学技术司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所在高等学校按年度向基金办公室提出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每年受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下述三种类型:来自境外的科学技术专家,境内而非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限额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确定。其中,境外访问学者不得低于20%,校内访问学者不得高于30%,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专家不得低于70%。对于在国家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可以核减其申请限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条 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9个月。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年平均资助额度为5万元,特别优秀的访问学者可以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8份报送基金办公室。第十三条 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必要时基金办公室将委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学部对《申请书》进行评议。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经费额通知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学校。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在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报基金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返回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十六条 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资助经费核拨高等学校。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基金的经费采取按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第十八条 使用访问学者基金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凡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者,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访问学者结束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后,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单位可以在基金办公室核拨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相关培训、奖励和会议。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在每年初填写上一年度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高等学校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将核减当年的资助指标。

3.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6.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9日由财政部、科技部以财教〔2007〕428号印发。该《办法》 分总则、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申请和立项、预算编制和审批、预算执行、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检查、附则8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和《关于调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3〕463号)同时废止。

7.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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