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不让职工入股违法吗?

2024-05-06 01:33

1. 国企改制不让职工入股违法吗?

不违法,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让员工入股【摘要】
国企改制不让职工入股违法吗?【提问】
不违法,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让员工入股【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赋予了工会和职工再股份制改造是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回答】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也不是必须。【回答】

国企改制不让职工入股违法吗?

2.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入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入股规定
入股的在一定意义上是股东可以对企业的发展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股东会必须给予考虑。入股后还享有按股份分红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入股的员工只是按时领取工资,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没有股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
企业改制可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另外,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企业改制概述
企业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企业改制目标
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实行,可以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也会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公司制企业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组合建立一种企业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等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独立承担责任。
企业改制类别方式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3. 改制企业职工股权

法律分析:改制企业职工持股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种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职工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或办理工商登记;
一种是各类股东权益纠纷,包括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等;
一种是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多为职工主张其股权被非法转让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改制企业职工股权

4. 国企改股份制让员工入股

法律分析: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必须进行标准化、正规化的运作,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要修改企业章程,要经过工商局的批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5. 国有企业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容易操作

股权转让程序复杂,特别是审批程序需要层层报批。因贵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不仅要经过各个股东的上级集团公司、所属国资委审核同意,还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股权转让交易方式特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该阶段就要经过申请、公告、招标或拍卖等一系列程序,不仅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公开受让竞争主体也不止A公司一家。A公司能否成为股权受让的主体,还是一个未知数。如果A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贵公司就股权转让的目的可能会落空。而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如贵公司各股东工作效率高,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吸纳A公司为唯一的新股东不会落空,贵公司的意图也可顺利实现。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国有企业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容易操作

6. 退休职工,原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出资5000入股,不能当股东吗?

您好,我是河南(郑州)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厂里不让已退休职工入股可能是出于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激励现有员工,更好的创造企业价值。有关哪些人员可以配股在改制过程中会有涉及,如果改制文件有已退休员工不参股的规定,公司不让已退休职工参股并无违法。如果真想入股,可以试着采取其他办法。
声明:鉴于网络咨询的局限性,律师在没有全面了解案情及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对咨询的问题只能作出初步分析判断。本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当事人办案的依据,当事人私自按照此意见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后果与律师无关。如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请直接致电本律师或到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本律师办公室面谈。

7.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强迫员工入股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职工可以是股东,股东也可以是职工。同样的道理,股东可以不是职工,职工也可以不是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赋予了工会和职工再股份制改造是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职工必须入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刚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企业强制要求职工缴纳股金的做法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神圣权力,停止工作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职工不缴纳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劳动权力不容剥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员工待岗期间,企业是否要支付员工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职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能强迫员工入股

8. 公司改制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入股合法吗

  员工入股公司,如果是强制要求入股,不合法;如果是根据自愿原则入股,则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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