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账户 和个人账户怎么区分

2024-05-10 10:23

1.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账户 和个人账户怎么区分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账户 和个人账户怎么区分

2.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一般指的是什么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一般指的是没有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他所有自然人。
比如:学生、教师、工人、医生、农民,等等。
扩展阅读~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3.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开设室内儿童乐园,首先,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取得名称后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证,如经确认室内儿童乐园属娱乐场所的。开设室内电动淘气堡申请还需向文化部门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批准文件,取得这些证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室内儿童乐园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以下四个部门:工商、国税、消防和卫生防疫。另外,因不同地区差异,其需求也不尽相同。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只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成年人,智力正常),就能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2、身份证和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的还得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如必要办的话)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  室内儿童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室内儿童乐园登记。本规定发布前已建室内儿童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室内儿童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室内儿童乐园基本情况和室内儿童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什么规定

4.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法律去工商局备案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的人群的总称。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多为个人或一个家庭,小区中的商店等就是典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有着明确的登记程序规定,去工商局登记的公民需按此程序执行。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供您阅读参考。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哪些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 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第三章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第五章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记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应申请人的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二)验照的相关材料;      (三)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公民个人或家庭要从事个体经营时必须要去工商局进行备案,工商局会对您的经营条件进行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是不能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公民,请您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即可。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5. 个体工商户和一般公司的基本帐号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个体工商户和一般公司的基本帐号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

6.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什么管理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结算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的制度文件。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2005年1月19日以银发〔2005〕 16号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7. 个体工商户和一般公司的基本帐号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个体工商户和一般公司的基本帐号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

8. 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条件有( )

条件如下: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具体行政分区+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店名一般为某某店,不能与同行业店名重复,不能称公司。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法律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第四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第七条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第十条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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