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特点

2024-05-06 00:14

1. 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些境外机构办事人员清楚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名义成立的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国具有合法身份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因此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某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从2005年12月起,其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在境内寻找代理商从事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7年8月马通过在国内发展的20家公司和88个个人,共招揽500余名投资者从事黄金、外汇交易,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元。其中上海晨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员王乙成为代理商后,积极鼓动客户通过香港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黄金交易,并提供其私人银行帐户代收转划保证金,共招揽60余名投资者,收取保证金1100余万元,至案发多数投资者已亏损过半。(五)私自设立“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境外一些机构或个人对中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员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需要用汇而不被察觉的心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莫某、李某及陈某系新加坡私营企业欢裕公司员工。从2003年起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的指使,先后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地下钱庄非法活动。为那些从事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等人民币买卖业务。至2006年4月,涉及我国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总金额达53亿余元的资金,严重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总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亿之巨,个案最高的近100亿元,最少的也有上千万元,犯罪金额远高于其他的经济类犯罪,而受案人数达6000余人及有众多企业,且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工薪阶层,大多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为不法分子敛财提供了条件。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证的情况看,大多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资人6000余人,其中有部分企业参与,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案发后方知上当受骗,他们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要求讨回损失的财产,但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敛财后大多进行购车购房等高档消费,有些甚至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缴不到赃款,司法机关尽了很大努力追缴部分赃款也难以弥补巨大损失。

金融犯罪的特点

2. 金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领域广、手段新。现在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发生在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各种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领域里也有很快的发展,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而且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至3年的周期,甚至更长。
第二,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或者说共同金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金融犯罪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严格的办理手续、审监的环节和材料准备,一般都需要很多人进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例如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作案团伙中,有负责开户的,有购买或者伪造汇票委托书的,有办理汇票以套取银行允诺的,有持假汇票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汇款的,有专门研制模具的,有专门寻找印刷窝点进行印刷的,还有专门进行运输的、销售的等等。
第三,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往往看重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资源优势,选择内部人员作为犯罪同伙,进行引诱勾结然后联手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数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情况尤其突出。
第四,跨国、跨境犯罪增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所以跨国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增加。
一、挪用资金罪是不是金融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归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个大类中,所以挪用资金罪可以是金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第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第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第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二、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4. 金融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不仅仅是各商业银行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协调职能的人民银行系统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金融行业。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第二,金融犯罪的隐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制度或者利用法律与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第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第四,金融犯罪后果严重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经济犯罪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金融方面的犯罪行为是需要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这是主要指的就是特定的类型的犯罪。比如说从犯罪客体上来分析的话,侵犯是我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包括有信贷,证券,保险管理秩序等等。

5. 什么是金融犯罪,其构成有哪些特点?

一、什么是金融犯罪?
我国刑法在第13条用外延与内涵相结合的方法作了准确、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类,其内涵可以从犯罪学和金融学两个角度来考察。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从金融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坏我国资金聚集和分配体系的犯罪行为。
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侵犯了我国的资金融通体系,阻碍或者歪曲了货币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坏了信用的提供,从而危及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二、金融犯罪分类有哪些?
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三、金融犯罪的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金融犯罪,其构成有哪些特点?

6. 金融犯罪的表现特征是什么

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特点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领域广、手段新。现在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发生在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各种金融业务过程中,而且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领域里也有很快的发展,如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骗取银行资金,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秘,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而且犯罪的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至3年的周期,甚至更长。
第二,有组织的金融犯罪或者说共同金融犯罪现象比较普遍。金融犯罪涉及的业务比较复杂,需要严格的办理手续、审监的环节和材料准备,一般都需要很多人进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例如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件,作案团伙中,有负责开户的,有购买或者伪造汇票委托书的,有办理汇票以套取银行允诺的,有持假汇票委托书到银行办理汇款的,有专门研制模具的,有专门寻找印刷窝点进行印刷的,还有专门进行运输的、销售的等等。
第三,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往往看重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资源优势,选择内部人员作为犯罪同伙,进行引诱勾结然后联手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数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内部人员参与作案的情况尤其突出。
第四,跨国、跨境犯罪增多。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所以跨国境、跨边境或者向国外、境外延伸的金融犯罪也增加。
一、遭遇金融证劵诈骗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遭受到金融证券诈骗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7. 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您好,
一、什么是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颁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确的涵义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节32个罪名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是新刑法分则中占条文数最多的一类犯罪。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列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不仅说明打击金融犯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体现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8.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