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2024-05-19 02:54

1. 属于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属于票据绝对记载事项的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分为绝对票据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相对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七项,缺一不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附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三项。1、付款日期(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3、出票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其中,票据上不能更改的事项主要有: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等,实际工作中,能更改的基本上只有用途了,可对于要求严格的来说,基本上改过的票据银行都不受理的。

属于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2. 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注意问题?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银行承兑汇票法》第九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银行承兑汇票法并未明确规定。
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 属于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属于票据绝对记载事项的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分为绝对票据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相对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七项,缺一不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附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三项。1、付款日期(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3、出票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其中,票据上不能更改的事项主要有: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等,实际工作中,能更改的基本上只有用途了,可对于要求严格的来说,基本上改过的票据银行都不受理的。

属于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

4.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5. 票据记载的事项可分为?

1、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票据记载的事项可分为?

6. 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1.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1)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2).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4).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3.非法定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7.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
票据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在进行了出票行为以后,由于我国要求出票应该具有真实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等,所以出票人应该承担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担保承兑是指汇票在到期日前未获得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在做成拒绝承兑证书以后,向处票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据款项。担保付款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能够得到付款时,出票人应该负责偿还责任。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8.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