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19 01:39

1.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总会的日常事务与学术工作。另外专设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负责国际合作和交流事务。研究会下设“幼儿园课程与教学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游戏与玩具专业委员会”、“学前儿童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幼儿园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 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理事成员

第一届(1979)理事长:左淑东副理事长:孙岩、钟昭华、张小清、陈俊恬秘书长:孙爱月第二届(1985)理事长:孙 岩副理事长:史慧中、陈俊恬、唐淑、潘洁、李道佳秘书长:祝士媛第三届(1990)理事长:孙 岩副理事长:史慧中、林嘉绥、潘洁、马以念秘书长:祝士媛第四届(1995)理事长:史慧中副理事长:马以念、方明、邓佐君、包同曾、冯晓霞、朱慕菊、屠美茹、潘洁秘书长:庞丽娟第五届(2000)理事长:冯晓霞副理事长:唐淑、庞丽娟、邓佐君、朱家雄秘书长:王化敏第六届(2005)理事长:冯晓霞副理事长:庞丽娟 朱家雄 虞永平 郭亦勤 刘云艳秘书长:王化敏第六届(2010)理事长:虞永平副理事长:庞丽娟 郭亦勤 刘云艳 王化敏 华爱华 罗英智秘书长:廖丽英

3.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介绍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英文名;China National Society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成立于1979年11月,是由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的国家一级学会,也是世界学前组织(简称OMEP)的会员单位。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单位、幼儿师范学校、学前儿童集体教养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等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目前,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外,研究会在全国36个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队系统设有分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遍布全国各地。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介绍

4.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儿童成长而贡献力量。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主要业务有:(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四)加强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六)办好会刊,支持学前教育类报刊的工作,评选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八)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5.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1979年11月3日,中国学前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年会。陈鹤琴任名誉理事长,左淑东任理事长。1992年2月,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成为国家一级学会。全国38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军队系统的幼儿教育研究会成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现有个人会员11000人。1995年10月26日在成都召开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章程》,孙岩任名誉理事长,史慧中任理事长。1987年,创办出版会刊《学前教育研究》,促进了学前教育理论与经验的交流与传递。1989年,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作为中国委员会参加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学前教育界的交流与联系。1993年成立学术委员会。1996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5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学前儿童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游戏与玩具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幼儿园课程与教学专业委员会、学前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委员负责规划、指导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计划,开展学术研究活动。2003年,在人民大会堂成功举办“中国幼儿教育百年纪念暨学术研讨会”,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出席大会并讲话,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书面发言,千名委员代表出席大会。2001年至2010年,组织开展“十五”、“十一五”课题研究,批准立项700多个研究课题,推动了群众性教科研活动的开展。2001年始,编辑《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通讯》寄发给会员,加强了与会员的联系与沟通。2007年,创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网”,网站设置十六个栏目和论坛,注册会员五千多人,为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搭建了一个专业的信息平台。2008年“5·12”汶川地震,主动及时地组织全国各地幼教志愿者奔赴汶川灾区,开展了流动幼儿园、培训教师等一系列支教活动。党的“十七大”作出“重视学前教育”的指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颁发迎来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春天。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将一如既往地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6. 中国教育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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