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9 02:55

1.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介绍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于2011年10月20日由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11〕9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统计单位类型、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附则5章1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介绍

2. 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我国的统计单位包括哪些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三条 本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摘要】
根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我国的统计单位包括哪些【提问】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三条 本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回答】

3.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四章

统计单位的具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如经营地与工商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且经营地不能报送法人单位完整统计数据,按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统计。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的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第十三条 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一)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二)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的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隶属于上述公司的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五)铁路系统的铁路局一级单位,以及隶属于铁路系统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疾病控制所、防疫站视同法人单位;铁路局下属的站段、铁路办事处一级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六)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七)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八)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地、县级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九)其他另外规定的单位。第十四条 领取多个法人执照的一户多证(照)机构,如果是相同的人员、在相同的场地、从事同种活动,则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核算收入和支出等业务,则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第十五条 统计单位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一)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2.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二)机关法人的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和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如法庭、检察分院、公安派出所、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3.机关法人驻外地的办事处开办的经营性机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的,否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三)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第十六条 统计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统计单位类型:(一)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作为承包方的产业活动单位处理。(二)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三)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2.购物中心对外出租的店面或柜台,如果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如果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分三种情况处理:承租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否则不单独作为统计单位。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参照上述情况处理。(四)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有固定摊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商户,视为个体经营户。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四章

4.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第八条 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一)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二)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三)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第九条 在对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法人单位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在对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时,按其经营地确定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对多产业法人单位,应按照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地分别对每个产业活动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第十条 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二)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三)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四)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凡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单位(总部)的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三章

6. 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7. 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2)

 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18.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9.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海关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赋予了海关对海关统计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20.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2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本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4.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5.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8.农业普查每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29.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30.农业普查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规定,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31.农业普查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1)、(4)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2.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3.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证》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统计执法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3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即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证据确凿,即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情况,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4)处理恰当。即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处理。
         (5)适用法律正确。即查处案件所引据的法律条款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6)程序合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限等办理。
          3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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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2)

8. 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2)

 
          18.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9.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海关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赋予了海关对海关统计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20.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2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本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4.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5.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8.农业普查每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29.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30.农业普查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规定,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31.农业普查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1)、(4)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2.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3.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证》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统计执法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3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即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证据确凿,即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情况,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4)处理恰当。即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处理。
         (5)适用法律正确。即查处案件所引据的法律条款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6)程序合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限等办理。
          3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