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的什么是自创商誉

2024-05-19 20:26

1. 自创商誉的什么是自创商誉

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

自创商誉的什么是自创商誉

2. 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账务处理

会计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以后才具有决策有用性,因此,通过对商誉的账务处理即商誉的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来反映问题变化的过程,具体过程如下:1.自创商誉初始确认在自创商誉经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做帐。借:商誉贷:资本公积—商誉2.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贷:商誉减值准备在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之后,如发现导致减值的迹象消失,企业也不应转回,如有重大影响的,只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纰漏相关信息即可。3.自创商誉价值重估如果重新评估价值未变,无须调整商誉账面价值,否则,当商誉重估增值,按增值差额:借:商誉贷:资本公积—商誉重估减值时,作相反记录。此外,当有迹象表明商誉有可能升值,根据谨慎性原则,不计提相应的增值准备,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纰漏相关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获得及时、相关的会计信息。

3. 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确认理由

随着企业并购、改造、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及外购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应否予以确认的问题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会计界的主张自创商誉因其不能合理可靠地计量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体系之外。但是反对意见也大有存在,如葛家澍教授曾指出 “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自创商誉之所以长期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是由于传统会计有一些框框难以突破……会计中的一些传统偏见应当逐步改变。”在全球化越演越烈的新形势下,会计计量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已越发彰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点从企业并购中所产生的巨额商誉价值可以看出,如,1998年美国菲利普毛利斯公司付德克特公司收购价12.9亿元之中,有90%是商誉,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第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用行业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第三,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合原则,由于自创商誉是一种长时间的信息沉淀的结果,是过往经验在现行生活中的累积,是在长期经营中累积而成的 “私有知识”,具有价值性和效益性,而这种价值与效益在形成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开支都在创造过程中计入了费用,所以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自创商誉只有在平时予以入账才能体现收入费用配比性原则。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不能只在企业并购瞬间产生,这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平时就客观地,不断在形成之中而存在着,因而应当予以确认。从以上分析可知,自创商誉确实有其必要性,但是怎么确认,何时确认呢?因为商誉的本质是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因此商誉只存在于那些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之中,而在确认过程中,又要防止商誉的确认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合理确认商誉的时间应当为:当一个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一般为5-10个会计期间,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获得较同行业平均利润要高的,企业应当向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商誉评估申请,而管理当局也应监督企业或委派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当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后,证实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正差额,则表明企业有自创商誉的证据。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那些经评估确认企业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不存在正差额,或者,正差额较小(一般为企业价值10%以内,具体百分比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企业则不能自创商誉。

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确认理由

4. 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摊销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购商誉的入账价值为并购企业所支付价款超过并购企业账面公允价值的差额。但在企业确认自创商誉以后,外购商誉的计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根据自创商誉确认的有关分析,外购商誉是企业自创商誉转化而来的。因此,此处只自创商誉的摊销问题。自创商誉经过确认以后,其价值随着企业获得超额利益的能力变化而变化。当商誉的价值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如何处理呢?目前,对外购商誉确认后应否推销也存在争议,各国具体做法也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方法,即直接冲消法、系统摊销法、永久保留法,而我国对外购商誉参照无形资产的做法,即不超过10年内摊销。1.自创商誉确认入账无须摊销,理由有三:第一,系统摊销法是无形中承认了自创商誉的价值会逐年减少,而事实上,自创商誉所代表的企业未来超额收益能力不一定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有些企业因经营理念、技术的完善和创新等逐渐加强。第二,自创商誉是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有助于商誉形式的各项支出,如:广告费、人力资源培训费等,都在发生当期已计为费用。如果再将其确认以后的自创商誉进行摊销,就会导致费用的双重计列,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三,自创商誉的形成未必一定有为创立而发生的支出。摊销其价值作为相应的费用处理,一方面会降低经营者的业绩,影响经营者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国家财政税收。2.自创商誉如何处理既然自创商誉不采取摊销方法,那么该怎么处理呢?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新准则开始规定对商誉实施减值测试。根据资产减值的迹象为标准,因此,商誉的减值只要出现以下迹象之一时,就必须进行减值测试。法律和经营环境发生不利于企业经营的重大调整; 有不利于企业经营的规章制度出台或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某种行为进行指责或批评; 出现未曾预料的强大的市场竞争情况; 关键人才流失; 减值测试单元内的营业分部或者很重要的部分很可能要被出售或处置; 减值测试单元内的一个重要资产集合面临大幅度减值; 减值测试单元的附属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了商誉减值损失。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首先比较应测试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果测试单元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额就是减值损失,但减值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且损失一经确认就不得转会;如果上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不予确认。经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增值后才予确认。测试单元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市价法。如果相关的市场信息不能获得,应采用现值法。采用现值法对其计量目标与依托的计量假设应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目标和假设相一致。

5. 自创商-誉的确认

(一)自创商-誉确认的现状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是依然不确认自创商-誉,仅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随着我国企业并购、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以及合并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应否确认的问题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会计计量技术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已经显得非常必要。
(二)自创商-誉可予以确认的理由:
(1)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自创商-誉的形成是基于企业过去的若干交易和事项,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能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自创商-誉基本上符合资产的定义。
(2)自创商-誉符合重要性原则。在现阶段知识经济社会,自创商-誉的价值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如果在财务报告中不确认自创商-誉,就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大大减弱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3)自创商-誉满足相关性。新经济时代的很多高科技企业,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直接影响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利益各方都时时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其变化情况,相关性就不言而喻了。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与其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市场投资者把商-誉看作是一项资产。因此,商-誉满足相关性的确认标准。
(4)自创商-誉满足可靠性。形成自创商-誉的单项因素不可靠,并不能否认自创商-誉的可靠性,各单项因素对自创商-誉的作用最终都反映到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上,而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是能可靠预计的。自创商-誉也是能可靠计量的,而且所谓计量的可靠性也是相对的概念,如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是可靠的,但投入使用后,企业可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每年末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就不太可靠了。
(5)自创商-誉符合一致性原则。无论是自创商-誉还是合并商-誉,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合并商-誉的存在,实质上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只不过在并购之前未予以确认,而是等到并购发生时才得以确认。当并购发生时,本来为被并购企业所拥有但平时未确认的自创商-誉即成为新集团的“合并商-誉”,新集团只确认了这一部分自创商-誉,而没有确认原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并购前后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不一致,显然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6)自创商-誉能够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式加以计量。对自创商-誉不加以确认的最大理由就是认为自创商-誉难以公允、可靠的计量。而会计计量是一个近似计量的过程,即使对有形资产的计量也存在着主观判断。随着会计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计量属性,会计计量转变为以历史成本为主,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为辅的多种计量模式。因此,自创商-誉无法计量已经不能作为阻碍自创商-誉确认的理由。
现行会计目标要求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决策有用性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是可靠性和相关性。传统会计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权衡时,往往偏重于可靠性。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财富,将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盈利,将这一资产入账,才能全面、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这本来就是可靠性的体现。从相关性来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逐步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主体,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合并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地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

自创商-誉的确认

6. 自创商誉的介绍

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 根据来源的不同,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收购企业在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时,支付的价款超过被收买企业各项净资产总额部分。

7. 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价值的计量与外购商誉不同,外购商誉为购买价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自创商誉是以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作为其计量标准的,人们对商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有所不同,目前理论上探讨比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方法:

  1.直接计量法:直接计量法又分为两种。

  (1)超额收益现值法。此方法符合商誉的定义。在会计学上,对商誉的通常理解就是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预期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通过一定的折现期和折现率就可将商誉的未来超额收益折现为现在的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自创商誉价值V=Pi (P/A,i,n);式中Pi———每年的超额收益;i———折现率;折现率i和折现期n的选择直接影响自创商誉价值V的大小。折现率i可选平均资本成本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种方法虽然能直接反映商誉的本质,但由于该公式的几个指标都存在人为的估计,如每年的超额收益Pi,折现期n,因此,按该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具有不准确性,可验证性差。

  (2)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该方法是先计算出企业的超额利润,再用适当的收益还原率(一般为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除超额利润,把还原后的金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超额利润=企业平均利润额-按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总额;自创商誉价值=超额利润/收益还原率。为保证计算结果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获利水平,平均利润率计算时期的确定,应选用靠近计算期的若干时期(如5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超额收益应采用扣除企业年末损益表中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差额。

  2.间接计量法。该方法是通过计算整体资本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来计算自创商誉的价值,采用下列公式:自创商誉价值=整体资产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发生被并购交易,则整体资产价值不能用购买价来表示,而应通过下式计算: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每股市价或整体资产价值=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这种方法只有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证券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能用股票的市价作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但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各方法实施的可行性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我认为自创对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另外,考虑到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各自的优缺点,出于客观性原则考虑,在直接计量法中又应当首选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它可以摒弃其他方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数据来源较为客观,计算结果相对准确。

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8. 自创商誉的记账方法有哪些

1、自创商誉的记账方法
由于自创商誉反映的是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账,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自创商誉
贷:资本公积———自创商誉
2、自创商誉的摊销
商誉一旦确认,就会涉及到是否摊销的问题,会计学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休。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合并会计》列示了三种不同的方法:直接冲销法、分期摊销法和永久保留法。直接冲销法承认外购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赞成在财务报表上单独将其反映为商誉,而是主张与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对冲。分期摊销法主张单独将商誉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在预期的受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系统的摊销并冲减各期的收入。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代表着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经济利益。如果商誉是为了超额收益而付出的代价,则较高的购买价格就是因在未来期限会取得超额收益这一期望所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超额收益的获得意味着商誉价值的减少,购买商誉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永久保留法认为,商誉是同企业相始终的。它不会在企业获得取超额收益的过程中被消耗掉,相反还会可能不断增加,基于这一点,商誉就不应该摊销。
就自创商誉而言,其比外购商誉更具有主观性。从稳健性原则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合理地、稳妥地确认自创商誉。鉴于自创商誉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自创商誉不应摊销,理由如下:
(1)若将自创商誉在初始确认之后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样势必会影响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的积极性。因为自创商誉的确认结果,将会影响企业管理当局及相关的其他利益集团决策。如果将巨额的自创商誉确认后摊销,势必造成企业利润大为降低。
(2)自创商誉具有无限的使用寿命,有可能是一项非递耗性资产。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可能随企业的发展及时间的推移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如果将其摊销,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3)国外虽有证据表明外购商誉的收益期不超过20年,但并未证明自创商誉的受益期限。因此,在受益期限不确知的情况下,而妄加规定其摊销期限,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争议。虽然不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但要定期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增减值估计。
3、自创商誉的减值
由于自创商誉不能单独辩认,计量上又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对自创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自创商誉入账后,应定期(最好是每年)对其价值新评估,以正确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若评估之后,其评估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则说明自创商誉价值增加,则按其差额,借记“无形资产———自创商誉”,贷记“资本公积———自创商誉”;若评估后,价值降低,则按其差额,作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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