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倾销

2024-05-18 16:24

1. 如何确定倾销

法律分析: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 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 后者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如何确定倾销

2. 被认定倾销?怎么确定倾销幅度

在出口商品的时候被认定倾销的话,因为有可能会被要求征收倾销税,所以一旦被认定是倾销的话,还得确定倾销幅度。确定倾销幅度之后,就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在确定倾销幅度之前,首先得认定倾销。按规定,认定是倾销的话,首先就得满足下面的要件:1、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2、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因为有倾销行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损害,所以还得看看认定损害需要满足的条件:1、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2、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确定是倾销的,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就是倾销幅度。如果被认定是倾销,接下来就会按照倾销幅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倾销幅度的确定,是需要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但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还要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如果是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话,那么需要满足下面的基本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如何认定倾销的类型

(一)倾销事实的认定
所谓倾销事实的认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以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作为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标准。
(二)倾销幅度的认定
由于倾销幅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实施反倾销税税率的高低,倾销幅度的认定更显得重要。在欧盟,倾销的幅度高于或等于欧盟进口产品和欧盟国内产业生产的相同产品的总差价,这种计算方法倍受质疑,也使欧盟成为反倾销措施最严厉的经济体。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构成倾销,两者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但倾销幅度低于2%时可以忽略不计。
认定倾销幅度有四种方法:
(1)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
(2)把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过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
(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推算价格相比较;
(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认定的程序是非常的严谨的,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倾销行为,同时也不愿望任何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法律约束,确保倾销行为不出现,保障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所有的企业也要遵守秩序,也要履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责任。
一、倾销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2)开始调查的日期;(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如何认定倾销的类型

4. 商品倾销认定

商品倾销认定的条件为: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5. 确定倾销的三个步骤是什么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确定倾销的三个步骤: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倾销的三个步骤是什么

6. 什么是倾销?


7. 产品倾销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
认定商品倾销的三个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品倾销的目的:
1、为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
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
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发展,以维持垄断地位;
4、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
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倾销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
1、司法实践中,对于“货标分离”、被侵权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的把握,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关键。
2、所谓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从这三个概念来说,其实就是考虑了侵权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最低限度保护。
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既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也侵犯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客观行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但是,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需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
二、跨国并购主要类型
按跨国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跨国并购可以分为横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和混合跨国并购。
1、横向跨国
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国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2、纵向跨国
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
3、混合跨国
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产品倾销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8. 商品倾销认定的条件

一、认定商品倾销的三大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商品倾销的目的:1、为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种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发展,以维持垄断地位。4、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倾销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