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允许财产保全怎么办

2024-05-09 08:58

1. 法院不允许财产保全怎么办

法律分析:法院不允许财产保全怎么解决:1、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能不受理,而是应当受理。2、如果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如未提供规定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不允许财产保全怎么办

2. 如果法官不给财产保全怎么办

法官不给做财产保全怎么办      1、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能不受理,而是应当受理。
      2、如果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如未提供规定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如果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该支持保全申请,如果法院不受理那很可能就是条件不符合,申请保全可以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在诉讼之时,并且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律师。

3. 法院不给做保全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赔偿和经济方面的案件很多人都会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应该怎样进行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法院有可能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进行受理吗,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官不给做财产保全怎么办      1、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能不受理,而是应当受理。
      2、如果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如未提供规定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如果符合保全条件的应该支持保全申请,如果法院不受理那很可能就是条件不符合,申请保全可以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在诉讼之时,并且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法院不给做保全怎么办

4. 法院不给保全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申请财产保全是我国法律赋予诉讼人基本的权利,而申请财产保全也是许多诉讼人会选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经济案件来说,申请财产保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后期胜诉后获得自己应对的经济利益,而避免对方转移和藏匿财产造成即使胜诉还依然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发生。但是,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没有风险,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特别慎重,避免出现可能的风险。
1、申请保证金的风险由于我国对财产保全的制度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会按照规定来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而这部分保证金作为申请的时候就必须提前缴纳给法院,在发生错误申请而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风险的时候是可以依法赔付给对方的。
2、法律风险申请财产保全会让法院对对方的财产执行相关保全措施,如暂时性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等,这些措施都可能会对让对方的经济和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如果我们的财产保全措施未有正当和必要性,而确实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会可能被对方诉讼,控告我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将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律师取证需带资料:律师执业证原件、调查取证的证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收费,当场办理);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房地产权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号,工本费50元);
8、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中心开无查封、抵押记录的证明);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执行。

5. 法院不给保全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相一致。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太窄,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范围太宽,又会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仲裁财产保全限于仲裁请求的范围,即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仲裁请求大致相等,不得超过仲裁请求的标的物的金额。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如债权债务中的金钱,或者与债权债务有牵连的债务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财产保全的对象不是同一个内容。所谓财产保全对象,即指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如金钱、物品等。在具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应依法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而且在确定财产保全的对象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被申请人能够自由处分的财物、金钱以及依法允许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二是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以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
三是遵守特别规定,对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四是对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法院不给保全怎么办

6. 法院不给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怎么办

  1、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不能不受理,而是应当受理。
  2、如果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如未提供规定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 胜诉至今,法官仍不给办理财产保全,说没必要,我该怎么办

您好!
    第一,胜诉后,确实无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胜诉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胜诉至今,法官仍不给办理财产保全,说没必要,我该怎么办

8. 财产保全没有保全到财产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法院执行财产保存措施后,没有财产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交纳的保全费用不作退还。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