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通道业务

2024-05-06 03:00

1. 保险公司 通道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一般是指银行募集理财产品,然后作为委托人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的标的可以是信托贷款、票据等债权类投资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等股权类投资产品;与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对应的是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当然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有先天制度上的优势,法律结构完善,可以直接发放信托贷款;而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虽然实质上也是信托关系,但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证监会的部门法规规定是信托关系,真论起来的话还是有瑕疵的,也无法直接发放贷款,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但事实上贷款通则里面对于其能否作为委托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对此模式其实还是有保留意见的。这也是目前正规大银行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用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做业务。当然事实上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广义通道业务,就是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对应的集合资管计划。名义上集合类产品都是信托或者券商自主管理的,但是很多时候项目都是银行推荐的,代理销售业务由推荐项目的银行销售的,只不过是因为项目本身不方便通过理财等形式走,所以才做成集合的形式。事实上信托等机构还是通道。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要自己尽责,自主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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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通道业务

2. 保监会 穿透式监管

股市已经穿透式监管了银行保险怎么办2017年12月0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日前介绍,一些中国资本市场创造的制度正逐渐向国际资本市场监管提供中国经验,比如股票市场的穿透式监管制度,国际证监会组织就要求中国证监会在成员国范围内介绍经验,并向各成员国推广,受到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沙特等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再比如期货市场监管创新,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受到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借鉴之。如今,穿透式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领域的一个新名词。在资本市场,穿透式监管正不断得到强化。比如,证监会曾表示,针对高杠杆收购行为,将实行穿透式监管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背后真正的利益主体呈现在上市公司、投资者面前,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和理性选择。从实践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效果也正不断显现。以证监会上周五的通报为例:近年来,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始终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履职情况,对其滥用控制权、利用职务便利和优势地位实施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2016年以来对32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立案调查,涉及主板上市公司13家、中小板上市公司1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2家。相继对温德乙、郭丛军、鲜言、阙文斌、张恩荣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对部分人员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我国资本市场有1亿多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的利益,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高层日前再次表态:将继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健全以监管会员交易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健全穿透式监管机制,防止监管套利。笔者认为,穿透式监管不光要在资本市场推广,在整个金融领域都应该推广。而从各方的表态来看,这一监管模式也正在金融领域落地生根:比如,银监会确立了“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保监会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让利益输送等行为无所遁形。一言以蔽之:实施穿透式监管,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必要举措;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引导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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