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回购有风险吗

2024-05-18 11:53

1. 报价回购有风险吗

有低风险
从概念上讲,目前的报价回购业务主要是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即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押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简单地理解,就是在报价回购业务中,券商是借钱的一方,客户是资金出借的一方。券商公布不同期限的年收益率,与客户约定期限后,客户将钱借给券商,获取短期的资金收益,倒是与银行的现金型理财产品有些相似。

报价回购有风险吗

2.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
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
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
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4.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5.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协议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6. 证券回购市场的存在问题

证券回购市场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活而乱,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1.证券回购业务中普遍存在着买空卖空行为,即双方交易时并没有真实的、足额的国债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间进行这种“假回购”业务,实际上是在变相拆借资金。人民银行去年对两家交易中心的调查显示,买空卖空交易额所占比重都在80%以上,与“回购方必须有100%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的要求相去甚远。不仅如此,金融机构用于回购业务的真实证券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高价租借而来的。1995年,全国卖出回购余额估计高达几百个亿,回购市场成为金融机构变相拆放资金的场所。通过回购市场流出的大量信贷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或向企业贷款,逃避了国家信贷规模控制和比例管理,给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带来了严重危害。 2.一些机构通过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变相吸收企业和居民存款,然后用于充实支付周转金和投资,或通过买入返售证券形式(转拆)变相发放贷款获取利差。其实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办银行,违规吸储和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国家对证券回购业务的利率水平未作明确规定,回购交易直接套用股票和期货交易的回报率,返售方借机抬高利率。证券回购利率大多超出央行同期利率的规定,有的年率竟达30%。 4.交易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证券交易中心开具委托代保管单,为了扩大交易量,采取比例债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规定只需有10%的实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购业务,为“假回购”开绿灯;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自营回购业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不严,导致许多没有证券交易资格的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机构和信用社也进入了证券交易中心。不少机构既做场内交易,也做场外交易,交易品种纷乱,逾期严重;为了逃避监管,大量资金没有在表内反映,有的机构上亿元的回购资金一分钱也未并帐反映,直接从帐外进出。 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甘情愿,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国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凡出具虚假代保管单的,比照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惩治。返售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1.各机构之间交错拖欠,环环相扣,形成规模很大的债务链。 2.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93年“乱拆借”被堵和房地产景气走后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债务清理时头寸不足,面临支付困难。靠扩大融资规模搞负债经营的证券机构,不能够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周转,也面临困难。 3.一些金融机构以发售国库券代保管单、国库券寄存单等形式向居民个人筹集资金,用于证券回购市场,由于资金链中断,柜台兑付告急。 4.债务清偿过程中,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抬头,先内后外,先清债权后还债务。